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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公布

发布时间:2009/2/10 8:21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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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,现公布修订后的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》(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)同时废止。 

    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 

    *条 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
    第二条 凡列入《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》(另行发布)中禁止进口的技术,不得进口。 

    第三条 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,凡进口列入《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》中限制进口技术的,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。 

    第四条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)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。*管理企业,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。 

    第五条 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,应填写《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书》,见附表1),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。 

    第六条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《申请书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,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。 

   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、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,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。 

    第七条 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: 

    (一)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,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; 

    (二)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; 

    (三)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。 

    第八条 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: 

    (一)是否危及国家安全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; 

    (二)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、植物的生命或健康; 

    (三) 是否破坏环境; 

    (四) 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,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,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。 

    第九条 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,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*统一印制和编号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》(以下简称《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》)。《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》的有效期为3年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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