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办转发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
时间:2006-10-13 阅读:243
《意见》提出:一、严格控制新建电解铝项目的审批。自《意见》下发之日起,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(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),更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新上项目;对电解铝新建项目,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批。外商投资项目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二、对现有电解铝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。于2002年5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分别报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,并追究有关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三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,防止电解铝生产企业污染环境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,会同经贸部门限期淘汰、关闭落后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。四、加强监管,防止信贷资金用于电解铝项目建设。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应贷款。五、建立和完善氧化铝进口的市场预警监测机制。六、国内铝业企业,特别是中国铝业公司要积极推进“十五”规划中安排的重点氧化铝项目的实施,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。七、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信息导向。